593下列何者非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權利效果?
(A)不包括排除公權力侵犯個人之自由權效果
(B)藉以限制雇主之財產自由
(C)防止勞基法等相關法律內容改惡
(D)課以國家落實保障工作權之綱領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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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472), C(47), D(19), E(0) #782390

詳解 (共 3 筆)

#1407156
(B)藉以限制雇主之財產自由 。。。釋字第 578 號。。。。。其因此限制雇主自主決定契約內容及自由使用、處分其財產之權利,係國家為貫徹保護勞工之目的,並衡酌政府財政能力、強化受領勞工勞力給付之雇主對勞工之照顧義務,應屬適當;該法又規定雇主違反前開強制規定者,分別科處罰金或罰鍰,係為監督雇主履行其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以達成保障勞工退休後生存安養之目的,衡諸立法之時空條件、勞資關係及其干涉法益之性質與影響程度等因素,國家採取財產刑罰作為強制手段,尚有其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及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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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486
(A)指的自由權為「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及「選擇職業自由」
 
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經合理的公眾利益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選擇職業自由>>立法者只有在保護特別重要公眾利益於迫切需要下始得加以限制,且立法者應選擇限制最小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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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581
憲法保障工作權的相關法條主要包括以下幾...
(共 5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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