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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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24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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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457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十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 之: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 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 、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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