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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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2411954
統計: A(0), B(1), C(0), D(0), E(0) #2411954
詳解 (共 1 筆)
#4986457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十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
之:
(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
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
、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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