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不包括下列何者?
(A)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B)辦理土地重劃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C)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D)本基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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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533), C(107), D(109), E(0) #66455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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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7-1 條 完整內容參考 :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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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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