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一機關之辦公處所,非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得借用以臨時開庭之用者?
(A)當地法院
(B)地方自治機關
(C)司法警察機關
(D)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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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92), C(34), D(86), E(0) #370322

詳解 (共 4 筆)

#876545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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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164

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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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37
地方自治機關 : ( 中華民國百年版本 )

台灣地區 :

一級直轄市 :

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二級縣 (市) :

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

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


福建省政府託行政院管轄 (二級地方政府) :

1.連江縣 (馬祖列島)

2.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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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625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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