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之政務人員?
(A)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B)審計長
(C)監察委員
(D)花蓮縣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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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3), B(506), C(367), D(700), E(0) #1024518

詳解 (共 10 筆)

#1221811

學理上政務官:

1.與政黨共進退
2.無固定任期
3.僅指中央官

法制上政務官:(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
1.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所以....審計長違法制上政務官,但在學理上是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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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175
審計長不是政務官,但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參考釋字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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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126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為學理上之事務官))」,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即所謂的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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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077
1.我國政府行政官員區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前者由政黨提名經合法程序任命,或藉由選舉產生,須向民意機關或人民負政治責任。後者因考試及格取得任用資格,須向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舉例說明: (1)行政院所屬部會首長→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其直屬之事務官:人事行政總處事務副人事長、組編人力處處長、綜合規劃處處長、培訓考用處處長、給與福利處處長、人事資訊處處長。 (2)直轄市首長→ 台南市市長。其直屬之事務官:台北市事務副市長、財政處處長、法制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A)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處長:事務官
(B)審計長:依照大法官第357號解釋:審計長為法制上的政務官
(C)監察委員:釋字第447號解釋,不僅為「政務官」下過定義,並曾指出其退職金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無所瞻顧之公職人員(如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均適用相同的退職制度,尚可能涉及違憲的問題。
(D)花蓮縣副縣長: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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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507

審計長:依憲法第104條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符合退撫條例第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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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7767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10608...
(共 1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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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71
(2)直轄市首長→ 台南市市長。其直屬之事務官:台北市事務副市長
上面可解釋一下嗎? 為何事務官從台南市市長下面會變成台北市事務副市長?台南與台北不同城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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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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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007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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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991

106年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有修正,但不影響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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