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屬改姓原因?
(A)原名譯音過長
(B)因宗教因素還俗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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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9), C(1055), D(46), E(0) #1357870

詳解 (共 4 筆)

#1484695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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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510
第8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共 4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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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410

題目應是錯了,是"改姓名"而非"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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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9015

1.只改姓不改名: 血緣、家族、婚姻相關問題,

被收養了姓氏跟爸媽不一樣很奇怪,所以改個姓,

爸媽是外國人姓氏太長,所以改個姓。

 

2.只改名不改姓: 求個方便而已,但還是有點在乎家裡人看法,把姓改掉豈不太不孝。

(1)跟某些人名字一樣,生活造成困擾。(跟某同學搞混、被嘲笑是殺人犯)

(2)雖然被收養,但是流著自己家的血,所以只改名字表示新生活開始

(3)特殊原因三次機會 (小時候一次,長大兩次)

 

3.姓名全改: 不想讓你看出來我是誰

(1) 原本的名字打錯了乾脆砍掉重練

(2) 出家或還俗,要當新的人

(3) 特務當然要假名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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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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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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