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那一機構是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所設立的?
(A)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 勵馨文教基金會
(C) 公平交易委員會
(D) 金車文教基金會
統計: A(1023), B(10), C(1776), D(5), E(0) #204326
詳解 (共 5 筆)
政府為了保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推廣消費者教育 ■增進消費者地位 ■保障消費者權益
這兩個要特別分清楚~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本法規範之行為類型有第二章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第三章之「不公平競爭」。前者屬限制競爭範疇,旨在排除限制競爭之行為,促進市場之自由競爭;後者則在消弭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事業之公平競爭。原條文規定「確保公平競爭」不足以涵蓋上開自由競爭之意旨,爰修正為「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以切合實際。
二、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為當然解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省(市)為建設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甚多,爰參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五條、商業團體法第六條等規定,應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有關部會辦理之。
(0890407 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不再納入省級主管機關,爰將第一項中「在省(市)為建設廳(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本法主管機關名稱,第二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其他相關條文文字並配合修正之。
三、鑒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於獨立機關建制理念及實務運作需求,專有職掌本法業務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並無本法之主管權限。為免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清,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