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那一機構是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所設立的?
(A)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 勵馨文教基金會
(C) 公平交易委員會
(D) 金車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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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3), B(10), C(1776), D(5), E(0) #204326

詳解 (共 5 筆)

#173020
基金會為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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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26

政府為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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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02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行政院為監督與協調消費者保護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並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設消費者保護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推廣消費者教育 ■增進消費者地位 ■保障消費者權益


這兩個要特別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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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101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本法規範之行為類型有第二章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第三章之「不公平競爭」前者屬限制競爭範疇,旨在排除限制競爭之行為,促進市場之自由競爭後者則在消弭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事業之公平競爭。原條文規定「確保公平競爭不足以涵蓋上開自由競爭之意旨,爰修正為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以切合實際

二、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為當然解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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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102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省(市)建設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甚多,爰參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五條、商業團體法第六條等規定,應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有關部會辦理之。

 

(0890407 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不再納入省級主管機關,爰將第一項中「在省(市)為建設廳(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本法主管機關名稱,第二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其他相關條文文字並配合修正之。

三、鑒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於獨立機關建制理念及實務運作需求,專有職掌本法業務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並無本法之主管權限為免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清,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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