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公務人員?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
(B)曾犯竊盜罪,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
(C)受輔助宣告,但已撤銷
(D)涉犯傷害罪,被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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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6), B(132), C(30), D(2326), E(0) #2333610

詳解 (共 10 筆)

#4117298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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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879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B)曾犯竊盜罪,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 (D)涉犯傷害罪,被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C)受輔助宣告,但已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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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42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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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040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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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7919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必須要有罪判決或是受到通緝才屬之(緩刑不算)

(D)涉犯傷害罪,被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要執行完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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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026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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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126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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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511

回9F

28條文內是「曾犯內亂外患,經通緝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通緝尚未結案」

所以通緝的前提限犯“內亂、外患、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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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564
不太懂A耶
提起公訴--還是能當公務員
通緝未結案---不能當

一樣都還沒確定有罪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
所以這告訴我們,不要烙跑的意思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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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730

任用法修法,28條新增第10款,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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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05999
未解鎖
<公務人員任用法> 28 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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