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公務人員?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
(B)曾犯竊盜罪,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
(C)受輔助宣告,但已撤銷
(D)涉犯傷害罪,被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6), B(132), C(30), D(2326), E(0) #2333610
統計: A(1036), B(132), C(30), D(2326), E(0) #2333610
詳解 (共 10 筆)
#4117298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5
1
#4195879
公務人員任用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B)曾犯竊盜罪,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 (D)涉犯傷害罪,被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B)曾犯竊盜罪,被判處 1 年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 (D)涉犯傷害罪,被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C)受輔助宣告,但已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C)受輔助宣告,但已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16
1
#4497919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提起公訴-->必須要有罪判決或是受到通緝才屬之(緩刑不算)
(D)涉犯傷害罪,被判處 2 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要執行完畢才行
11
1
#4816511
回9F
28條文內是「曾犯內亂外患,經通緝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通緝尚未結案」
所以通緝的前提限犯“內亂、外患、貪污”
1
0
#4791564
不太懂A耶
提起公訴--還是能當公務員
通緝未結案---不能當
一樣都還沒確定有罪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
所以這告訴我們,不要烙跑的意思 是嗎
0
0
#5605730
任用法修法,28條新增第10款,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