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人民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
(B)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因屬對人民有利之行為,並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C)主管機關對人民裁處漏稅罰時,應符合行政罰法受處罰者須有故意、過失之規定
(D)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不得違背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
稅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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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841), C(257), D(64), E(0) #1668866
統計: A(69), B(5841), C(257), D(64), E(0) #1668866
詳解 (共 6 筆)
#2472324
大法官釋字第705號
「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即要求租稅構成要件比需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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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00號【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A)(B)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如其解釋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即與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D)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A)(B)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如其解釋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即與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D)
釋字第685號:
至對於應依法補繳營業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裁處漏稅罰時,除須納稅義務人之違法行為符合該法之處罰構成要件外,仍應符合行政罰法受處罰者須有故意、過失之規定(C),並按個案之情節,注意有無阻卻責任、阻卻違法以及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事由,慎重審酌,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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