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 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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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0), B(548), C(3207), D(807), E(0) #3359291
統計: A(870), B(548), C(3207), D(807), E(0) #3359291
詳解 (共 10 筆)
#627160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該案涉及捷運設施毗鄰地區的土地徵收,若超過交通事業「所必須」範圍的土地徵收,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解釋指出,徵收人民財產權必須具備公共利益目的,且需符合比例原則,即採取的手段需適當且必要,不得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造成過度侵害。因此,報請徵收毗鄰土地若未達到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就違反了憲法中對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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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563
J732: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徵收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屬為興辦交通事業公用之目的;⋯⋯ 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其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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