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A)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1 個月
(B)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
(C)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D)承租人以房屋供合於法令之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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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20), C(2931), D(26), E(0) #1712462
統計: A(63), B(220), C(2931), D(26), E(0) #1712462
詳解 (共 7 筆)
#5415158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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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000
土地法 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民法 第443條1項: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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