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權議決領土變更的機關是:
(A)立法院
(B)司法院
(C)監察院
(D)國民大會
(E)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統計: A(25), B(1), C(0), D(7), E(30) #2738999
詳解 (共 3 筆)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0890424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一、為順應民意,落實直接民權,有關國民大會之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停止適用。
二、為將原憲法增修條文間接民權之規定,改為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原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關於任務型國民大會之規定廢止後,有關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等國民大會之職權,改由公民投票複決之。
三、原憲法第四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關於領土變更及憲法修改程序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