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權議決領土變更的機關是:
(A)立法院
(B)司法院
(C)監察院
(D)國民大會
(E)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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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 C(0), D(7), E(30) #2738999

詳解 (共 3 筆)

#5213020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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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026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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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027

(0890424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九十三卷 第三十七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一、為順應民意,落實直接民權,有關國民大會之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停止適用。

二、為將原憲法增修條文間接民權之規定,改為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原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關於任務型國民大會之規定廢止後有關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等國民大會之職權改由公民投票複決之

三、原憲法第四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關於領土變更及憲法修改程序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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