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所有權人
(B)債權人
(C)典權人
(D)信託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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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79), C(41), D(42), E(0) #18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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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697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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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2585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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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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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7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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