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鐵路法第 46 條規定,對於旅客之運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B)鐵路機構未能將旅客準時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C)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D)旅客所受損害超過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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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588), C(2392), D(461), E(0) #2354271
統計: A(112), B(588), C(2392), D(461), E(0) #2354271
詳解 (共 8 筆)
#4228235
第 46 條
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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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894
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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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695
A嚴格來說也不對,原法條是旅客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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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517
(C)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
應報交通部「備查」實施
(政府不是工具人,不會每件小事都要審太閒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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