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時,應處罰鍰之 範圍為何?
(A)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C)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下
(D)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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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34), C(34), D(198), E(0) #1765854

詳解 (共 3 筆)

#2883761
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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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2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
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
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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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9087
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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