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鄉擬變更名稱,其辦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由鄉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B)由鄉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報縣議會核定
(C)由鄉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定
(D)由鄉公所提請鄉民代表會通過,逕行變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89), B(88), C(43), D(3), E(0) #1409836
統計: A(1289), B(88), C(43), D(3), E(0) #1409836
詳解 (共 2 筆)
#3075314
第 6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16
0
#1463924
地方制度法§6,第二項,第四款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