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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年份:111年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6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 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退 稅請求權」 。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B)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C)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 請求退稅
(D)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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