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 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
(C)此瑕疵若乙於契約成立時知悉而甲不知,甲不負擔保之責
(D)乙若不通知甲坪數短少,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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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952), C(311), D(45), E(0) #1036441

詳解 (共 1 筆)

#1476024

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 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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