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乙購買房屋,合意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契約未經公證。隨後房價下跌,甲後悔購買,主張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經公證 應屬無效。問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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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2), B(112), C(81), D(32), E(0) #1458328

詳解 (共 5 筆)

#1539071

第 166-1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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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050

買賣契約是諾成契約,當事人口頭決定即可

不動產「交付」才有要式性,須經登記才有移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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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80
民法166-1條被債編施行法36條2項凍...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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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228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依題意,查本案尚未有物權行為+登記,不符合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之要件,況且民法166-1根本尚未施行,下詳述。所以本案有效之原因,並非因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
 
 
正確法源為債編施行法36第三項但書:「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而民法第166-1條至今亦未正式施行。(2021/8/22)
 
 
綜上所述,本案買賣契約之效力,不受166-1第一項影響之原因,並非因為民法第166-1條第二項,而是因為債編施行法36第三項但書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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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478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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