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為避免其土地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且土 地交付給丙。丙又將該土地賣給惡意之丁,並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下列有關當事人間 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丁得主張,其有效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C)丙與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D)甲與丙間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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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11), C(90), D(145), E(0) #2049293
統計: A(37), B(611), C(90), D(145), E(0) #2049293
詳解 (共 5 筆)
#5331487
(A)(D) 甲-丙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87條),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皆無效。
(B)(C) 丙-丁 丙所為係無權處分(參第118條),
1.故丙丁之間的處分行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但債權行為有效。
2.丁為惡意,故不得主張善意取得該土地(參第959條之一 第二項)
第959條之一 第二項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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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647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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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790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適用對象無論其是財產上之行為(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或身分行為,或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均適用之。但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則不適用。其要件有:
(一)須有意思表示存在。
(二)表示與真意不符。
(三)其非真意表示與相對人通謀。
符合上述要件下,表意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行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效力為無效(不論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且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無效)。
來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元照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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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4034
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之契約不同,出賣人對於出賣之標的物,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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