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猥褻性言論所做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B)立法者欲對猥褻性言論加以限制,其規範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C)所謂「猥褻」,雖屬評價性規定,鑑於定義不清,應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判斷是否猥褻,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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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8), C(386), D(21), E(0) #3342586
統計: A(154), B(18), C(386), D(21), E(0) #3342586
詳解 (共 5 筆)
#6294011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猥褻性言論所做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性言論雖然涉及敏感內容,但仍屬言論自由的範疇,只是在特定情況下可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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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者欲對猥褻性言論加以限制,其規範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猥褻性言論的限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避免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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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謂「猥褻」,雖屬評價性規定,鑑於定義不清,應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猥褻」的判斷標準雖為評價性,但已經大法官解釋具體化,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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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判斷是否猥褻,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此為大法官解釋中對猥褻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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