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促進職場工作平等措施的規定,何者錯誤?
(A)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B)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D)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雇主每日給哺乳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該項哺乳時間只得於規定休息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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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49), C(39), D(1473), E(0) #1160742

詳解 (共 6 筆)

#141539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105/5/18修正):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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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893
第十八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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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083
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英修正日期:民...
(共 1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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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100

修改為子女未滿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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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933
D-沒有規定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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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555
!!性別工作平等法 已修法!!

(A)
產檢假、陪產假已修改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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