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
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二、
成屋」部分,有關應記載或說明之「其他重要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
環境設施
(B)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
(C)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D)本建物共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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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871), C(273), D(2607), E(0) #1898497
統計: A(370), B(871), C(273), D(2607), E(0) #1898497
詳解 (共 8 筆)
#3671348
(D)本建物共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應改為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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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058
(四)其他重要事項:
1. 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 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 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 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敘明。
5. 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6. 本棟建物有無依法設置之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應敘明其所在樓層。
7. 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若有,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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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247
凶宅的認定,公寓大廈以專有部分為主,自己記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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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486
不動產說明書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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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315476
(四)其他重要事項: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
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
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敘明。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6.本棟建物有無依法設置之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應敘明其所在樓層。
7.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若有,應敘明。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
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
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敘明。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6.本棟建物有無依法設置之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應敘明其所在樓層。
7.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若有,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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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148
運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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