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其稅額均應按下列那一種方式計課?
(A)按日比例計課
(B)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C)按半年計,其未滿半年以半年計課
(D)按年計,其未滿一年以一年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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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43), C(18), D(40), E(0) #397467
統計: A(23), B(343), C(18), D(40), E(0) #397467
詳解 (共 2 筆)
#738163
房屋稅條例
第 12 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圴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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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534
房屋稅條例第 6-1 條
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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