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機關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之參考廠牌應符合 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 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 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B)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
(C)所列廠牌係供廠商就所列廠牌擇一履約,廠商不得拒絕採 用。
(D)所列廠牌數量不以3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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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 C(237), D(12), E(0) #309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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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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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715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
法規體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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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7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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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 26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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