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機關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之參考廠牌應符合
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
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
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B)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
(C)所列廠牌係供廠商就所列廠牌擇一履約,廠商不得拒絕採
用。
(D)所列廠牌數量不以3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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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 C(237), D(12), E(0) #3095623
統計: A(9), B(11), C(237), D(12), E(0) #3095623
詳解 (共 2 筆)
#5880715
| 法規名稱: |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
| 發文字號: | (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 |
| 法規體系: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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