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之下列何一標準有一表決權?
(A)最低票面之金額
(B)平均售價之金額
(C)加權售價之金額
(D)法院指定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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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35), C(22), D(10), E(0) #1192267
統計: A(240), B(35), C(22), D(10), E(0) #1192267
詳解 (共 2 筆)
#5024070
第 263 條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 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
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
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
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非於開會五日前,將其債券交
存公司,不得出席。
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
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
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非於開會五日前,將其債券交
存公司,不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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