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不予許可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其提起救濟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B)先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內政部警政署 提起訴願
(C)先向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該管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D)先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申復;倘仍不服申復之決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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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668), C(4925), D(170), E(0) #3255302
統計: A(323), B(668), C(4925), D(170), E(0) #3255302
詳解 (共 5 筆)
#6748682
1. 申復權利:
• 如果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收到主管機關的決定(例如:不許可、附加限制、撤銷、廢止、變更許可),覺得不公平或不服,可以提出「申復」。
• 期限:一般情況下,要在收到通知後 2日內,用「書面+理由」向「原主管機關」提出,由該機關再送交「上級警察機關」。
• 特殊情況(第12條第2項:涉及國安、公共秩序急迫危害)→ 時限縮短為 24小時內。
2. 原主管機關的處理:
• 如果覺得申復「有道理」→ 自己就撤銷或變更決定。
• 如果覺得「沒道理」→ 必須在 2日內(特殊狀況為12小時)把申復書和相關卷證送到上級警察機關。
3. 上級警察機關的處理:
• 收到卷證後,應在 2日內(特殊狀況為12小時)做出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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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版本
如果你辦集會遊行,被警察機關通知「不准辦」或「有條件限制」或「撤銷/廢止」時:
• 你覺得不合理 → 必須在 2天內(緊急狀況 24小時內),用書面寫清理由,交給當初處理的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如果覺得你說得有道理,就直接改決定;如果覺得沒道理,就要在 2天內(緊急狀況 12小時內) 把你的申復和卷宗送給「上級警察機關」。
• 上級警察機關收到後,要在 2天內(緊急狀況 12小時內) 做出最後決定,並書面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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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比喻
就像你向學校申請舉辦活動,學校(主管機關)說「不行」或「要加很多限制」。
你不服 → 2天內提出「理由書」給學校。
• 學校覺得有道理 → 改規定。
• 學校覺得沒道理 → 把資料送教育局(上級)。
教育局在 2 天內做最後裁定,並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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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343
本題詳解規定在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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