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申請土地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B)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
(C)假扣押登記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
(D)住址變更登記由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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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0), C(119), D(4), E(0) #318322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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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格第138條1 土地總登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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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C)土地登記規則第138條: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D)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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