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意代表甲具名函文某分局,告發官員乙 3 個月前,在電視政論節目中所公開談論之婦幼安全政 策議題,有證據顯示乙所言係屬捏造,已明顯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求警方訊問乙並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審理。若本案交由你負責承辦,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最適當?
(A)通知甲先來製作筆錄後,即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審理
(B)通知乙前來製作筆錄後,即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審理
(C)乙言論內容,若同時符合「惡(故意)、假(虛構)、害(造成危害)」時,即應移送該管地 方法院審理
(D)依法不得對乙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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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78), C(400), D(1474), E(0) #3116568

詳解 (共 3 筆)

#5975017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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