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二行政機關依法規就同一違規事件皆有管轄權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機關受理在先,由甲機關管轄
(B)如無法確定甲、乙二機關受理之先後,由距離違規事件地點最近之機關管轄
(C)如甲機關認為其受理在先,但乙機關有不同意見,應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管轄未確定前,甲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通知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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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5841), C(227), D(240), E(0) #2052357
統計: A(185), B(5841), C(227), D(240), E(0) #2052357
詳解 (共 4 筆)
#3536864
|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1)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2)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3)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4)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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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677
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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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747
均有管轄 :
受理在先-各該機關-共同上級-各該上級機關
管轄權有爭議
共同上級-各該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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