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辦改名之記事,不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B)申辦結婚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C)歷來申辦遷徙登記之記事,於戶籍資料換登時均應轉載
(D)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生父行使負擔之記事,於成年後,仍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統計: A(6), B(306), C(92), D(25), E(0) #3311269
詳解 (共 4 筆)
辦理記事登載事宜,落實戶籍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戶籍登記記事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戶籍登記記事例辦理。
前項戶籍登記記事例,由內政部另定之。
三、被認領者,父姓名欄應登載生父姓名。
四、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
五、被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
六、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七、結婚、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配偶姓名欄僅登載現有配偶姓名,其已離婚或死亡之配偶姓名欄,不登載配偶姓名,改於個人記事欄記載。
八、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十、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通報註記日期、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及鄰別街路門牌號碼,均以阿拉伯數字登載;事實發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登日期省略不記載。
十一、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六點至第九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載。
前項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換登或重建。
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54
題目:
6 有關「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申辦改名之記事,不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B) 申辦結婚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C) 歷來申辦遷徙登記之記事,於戶籍資料換登時均應轉載
(D) 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生父行使負擔之記事,於成年後,仍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大前提: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
第六條: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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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結婚、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配偶姓名欄僅登載現有配偶姓名,其已離婚或死亡之配偶姓名欄,不登載配偶姓名,改於個人記事欄記載。
-
第八條、 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
第九條、 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
第十一條、 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六點至第九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載。
小前提:
-
(A) 申辦改名之記事,不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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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辦結婚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
(C) 歷來申辦遷徙登記之記事,於戶籍資料換登時均應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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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生父行使負擔之記事,於成年後,仍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函攝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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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辦改名之記事,不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第九條規定,「姓名之變更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因此,(A) 敘述錯誤,不符合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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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辦結婚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第七條規定,「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因此,(B) 敘述正確,符合大前提。
-
(C) 歷來申辦遷徙登記之記事,於戶籍資料換登時均應轉載: 第十一條規定,「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遷徙登記之記事。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載」。 因此,(C) 敘述錯誤,不符合大前提,並非所有歷來遷徙記事都必須轉載。
-
(D) 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生父行使負擔之記事,於成年後,仍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第八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當子女成年後,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結束,此記事不再需要隨戶籍轉載。因此,(D) 敘述錯誤,不符合大前提。
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只有選項 (B) 符合「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的規定。因此,正確答案為 (B) 申辦結婚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一、為正確戶籍登記記事資料,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辦理記事登載事宜,落實戶籍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戶籍登記記事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戶籍登記記事例辦理。
前項戶籍登記記事例,由內政部另定之。
三、被認領者,父姓名欄應登載生父姓名。
四、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
五、被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
六、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七、結婚、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配偶姓名欄僅登載現有配偶姓名,其已離婚或死亡之配偶姓名欄,不登載配偶姓名,改於個人記事欄記載。
八、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十、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通報註記日期、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及鄰別街路門牌號碼,均以阿拉伯數字登載;事實發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登日期省略不記載。
十一、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六點至第九點及遷徙登記之記
事。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載。
前項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換登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