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為保障原住民之工作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要求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其僱用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乙級職務人員之總額,應有多少比率以上為原住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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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07), C(4), D(19), E(0) #2994643

詳解 (共 3 筆)

#5896092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規定: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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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I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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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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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一項
原住民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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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三項
原住民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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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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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5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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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5原住民地區之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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