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之
股權,但 A 公司對 B 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具有實質掌控力。民國 110 年 1 月至 12 月,B 公司向 A 公司採購產品,惟 A 公司索取之對價為超乎市場價格之不當高價,造成 B 公司蒙受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之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及其董事對 B 公司之 1,000 萬元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B)若 B 公司對 A 公司本有 1,000 萬元之債權,A 公司不得主張以其對 B 公司所有之上述 1,000 萬元貨 款債權抵銷之
(C) A 公司對 B 公司因上述交易而產生之 1,000 萬元貨款債權,在 B 公司破產時,不得優先於其他債 權人受償,其受償次序與一般債權人同
(D) A 公司與 B 公司間之交易若使 B 公司受有損害,繼續 1 年以上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 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請求 A 公司向 B 公司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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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27), D(16), E(0) #3506183
統計: A(3), B(6), C(27), D(16), E(0) #3506183
詳解 (共 2 筆)
#6598648
依公司法第369-2條第2項:「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本題A公司對B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具有實質掌控力,因此A為控制公司,B為從屬公司。
(A)(D)依公司法第369-4條,
(B)(C)依公司法第369-7條,
I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II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A)
III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D)
(B)(C)依公司法第369-7條,
I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B)
II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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