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自然人股東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之股份;B 有限公司股東及自然人丁股東亦各持有 A 公司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之股份;自然人戊股東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
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並得分別行使其表決權
(B)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百分之三之表決權
(C)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D)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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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0), C(8), D(312), E(0) #1858884
統計: A(48), B(40), C(8), D(312), E(0) #1858884
詳解 (共 1 筆)
#3241618
公司法
(A錯)第160條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B錯)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C錯)可出席股東會,但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
(D對)第 181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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