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乙基於甲之授權,代理甲購買丙之建物,如乙於締約時明知該建物有瑕疵,則下列何者為正確?
(A)甲得對丙主張無權代理
(B)甲得解除該契約
(C)甲得對丙請求減少價金
(D)甲不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註§105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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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03), C(143), D(479), E(0) #252859
統計: A(29), B(103), C(143), D(479), E(0) #252859
詳解 (共 2 筆)
#473432
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若已明知買賣標的物有滅失或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時,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買賣標的物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標的物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買受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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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948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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