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A)50人以上
(B)100人以上
(C)300人以上
(D)30人 以上者,僱主應訂定公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其各級主管須管理規章,要求其各級主管須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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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811), C(94), D(408), E(0) #1594192

詳解 (共 3 筆)

#441542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1條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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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16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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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552
  1.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3.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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