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為記帳士法所規定之懲戒處分?①警告 ②申誡 ③記過 ④停止執行業務 ⑤除名 A①②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⑤ D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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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4), B(34), C(67), D(111), E(0) #545314

詳解 (共 1 筆)

#2977606

記帳士法第27條 :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

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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