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為記帳士法所規定之懲戒處分?①警告 ②申誡 ③記過 ④停止執行業務 ⑤除名 A①②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⑤ D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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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4), B(34), C(67), D(111), E(0) #545314
統計: A(1124), B(34), C(67), D(111), E(0) #545314
詳解 (共 1 筆)
#2977606
記帳士法第27條 :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
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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