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非屬得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之情形?
(A)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B)逕為土地分割登記
(C)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D)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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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86), C(59), D(56), E(0) #961847

詳解 (共 1 筆)

#1231027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5 條
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本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得就原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選項3
二、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者。→選項4
三、公有土地權利登記。→選項1
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土地所有權狀;換領前得免繕造。
選項2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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