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教師知悉少年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A)二十四小時(B)三十六小時(C)四十八小時(D)七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