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民法規定,因契約而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尚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 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先訴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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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1), B(275), C(140), D(43), E(0) #2444366

詳解 (共 3 筆)

#4318017
同時履行抗辯權:交易上,別人東西或是錢還沒給你之前,你可以拒絕先給東西或錢。

先訴抗辯權:替人當保證人。債權人還沒找債務人要錢之前,可以拒絕給錢。

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之情況:
1. 保證人拋棄權利
2.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3.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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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257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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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262
民法 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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