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企業經營者之敘述,何者錯 誤?
(A)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只要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合理期待的 安全性即可,不須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B)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 示
(C)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標示緊急 處理危險之方法
(D)違反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規定,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出處:消費者保護法第 7、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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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1), B(65), C(47), D(239), E(0) #1776422
統計: A(4961), B(65), C(47), D(239), E(0) #1776422
詳解 (共 2 筆)
#422981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
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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