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之業務
(A) 遞送郵件業務
(B) 產物保險
(C) 儲金
(D) 郵政資產之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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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169), C(12), D(32), E(0) #351405

詳解 (共 1 筆)

#403977

5.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2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投資或經營第1款至第6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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