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 UCP600 規定,有關可轉讓信用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第一受益人未支付轉讓有關費用,轉讓銀行並無義務辦理轉讓
(B)可轉讓信用狀必為限押信用狀
(C)可轉讓信用狀之第二受益人得請求轉讓銀行將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其他受益人使用
(D)可轉讓信用狀之通知銀行為當然之轉讓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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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4), B(34), C(685), D(144), E(0) #3430450
統計: A(1034), B(34), C(685), D(144), E(0) #3430450
詳解 (共 2 筆)
#6530113
可轉讓信用狀:將信用狀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狀,第二受益人的單據應向轉讓行提示。開狀銀行在開狀時須標明 Transferable,通常僅可轉讓一次,可轉讓至任何第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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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
(1) 因辦理轉讓產生的費用,必須由第一受益人支付;第二受益人單據提示,須向轉讓銀行為之。
(2) 若信用狀未禁止部分裝運:則可轉讓信用狀各部分,可分別轉讓予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
(3) 若信用狀禁止部分裝運時:則不可辦理部分轉讓給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
(4) 第一受益人於辦理轉讓時,得保留轉讓銀行將後續之修改書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權利。
(5) 若第一受益人怠於一經通知即辦理換單時,轉讓銀行有權將自第二受益人收到的單據交付開狀銀
行,而對第一受益人不再負責。
(6) 若信用狀業經轉讓予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其中任何第二受益人拒絕修改書,無礙於任何其他第二受益人對該修改書之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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