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應如何救濟?
(A)申訴
(B)復審
(C)訴願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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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717), C(70), D(13), E(0) #2500701
統計: A(114), B(717), C(70), D(13), E(0) #2500701
詳解 (共 2 筆)
#4408390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復審程序: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會提起復審。本會將於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復審決定;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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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587
行政處分大多比較嚴重,具懲戒性質如司法性質。光譜的另一端為懲處,走的就是比教輕微的申訴(向原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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