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果愷他命(Ketamine)來源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則其通報、預警及濫用防制之權責
機關或單位為: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B)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C)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D)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統計: A(260), B(3262), C(70), D(149), E(0) #626629
詳解 (共 6 筆)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02593)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
醫事司業務職掌 |
|---|
第一科(醫事法規) |
一、 關於醫療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事項。 |
第二科(醫療品質及醫院評鑑) |
一、 關於醫院評鑑、教學醫院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第三科(緊急醫療) |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政策擬定及推動。 |
第四科(法人管理及醫療爭議調解) |
一、 關於醫療法人、社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管理及輔導相關事項。 |
第五科(醫事人員管理) |
一、 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
第六科(生醫科技及器官捐贈) |
一、 關於生醫科技法規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