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關遲誤法定期間之申請回復原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核准審定之商標,於核准審定後 2 個月的法定繳費期間,申請人因天災或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依限繳納註冊費,得於遲誤法定期間 6 個月內申 請回復原狀。
(B)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C)申請人因出國或其他非因故意事由,仍得申請回復原狀。
(D)得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無須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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