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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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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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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年份:
102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6.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 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至多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二十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五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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