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國居民以新臺幣 100 萬元結購外匯辦理匯出,申報書之性質申報為進口貨品價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辦理且不必查詢結匯額度
(B)因超過新臺幣兩萬元不得申報進口貨款
(C)須提供國貿局相關文件始可填報進口貨款
(D)可辦理但一律查詢結匯額度
統計: A(2253), B(31), C(1109), D(1211), E(0) #2464173
詳解 (共 4 筆)
本國居民以新臺幣 100 萬元結購外匯辦理匯出,申報書之性質申報為進口貨品價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辦理且不必查詢結匯額度
(B)因超過新臺幣兩萬元不得申報進口貨款
(C)須提供國貿局相關文件始可填報進口貨款
(D)可辦理但一律查詢結匯額度
●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公司、行號、團體、個人
1.出口貨品 2.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3.進口貨品 4.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未超過5000萬美元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未超過500萬美元
※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非居住民→每筆未超過10萬美元
※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應附證明文件 ,始得辦理
※公司、行號→每筆達100萬美元
※團體、個人→每筆達50萬美元
※主機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期貨交易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前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申報義務人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第 5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五、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