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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專技普考_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包括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909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專技普考_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包括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909

年份:96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6.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
(A)有應納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B)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訴願
(C)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D)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三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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