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美國的家族信託制度會依據當事人需求,彈性制定不同信託內容及條件。若信託契約中受託人就其授權範圍內,有權再委由他人處理該信託之特定事項處理信託事務。這種家族信託模式為下列何者?
(A)裁量信託
(B)複委信託
(C)指揮信託
(D)目的信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196), C(18), D(3), E(0) #3226998
統計: A(11), B(196), C(18), D(3), E(0) #3226998
詳解 (共 1 筆)
#6333623
這道題目是在詢問有關美國家族信託制度中,受託人是否可以再委由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信託模式。
根據題目中的描述,信託契約中受託人擁有授權範圍,並且可以再委由他人處理特定信託事項。這種信託模式通常稱為複委信託(Sub-Trust or Co-Trustee Trust),也就是說,受託人有權將信託事務的部分或全部交給其他人處理。
選項分析:
-
(A) 裁量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裁量信託指的是受託人根據自己的裁量權來決定如何分配信託財產。雖然這類信託授予受託人一定的自由度,但並不涉及受託人能否將信託事務委託給他人。
-
(B) 複委信託 (Sub-Trust):這個選項符合題目的描述,指的是受託人有權委託他人處理特定事項,這種模式下的信託可以有多位受託人,並且授予一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權限給其他人處理。
-
(C) 指揮信託 (Directed Trust):指揮信託是指受託人根據指示受託人的指示來管理和分配信託財產,這不涉及受託人再委託他人處理信託事務,因此不符合題目描述。
-
(D) 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目的信託是設立信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而非傳統的利益分配。在這類信託中通常沒有提及受託人是否能再委託他人,因此也不符合題目中的描述。
因此,正確答案是:(B) 複委信託。
2
0